问:我与朋友合伙经营奶茶店,一直由朋友主导经营。近期我和朋友协商一致决定关闭门店。我发现门店的财务账目混乱。请问我可以在合伙合同终止之后请求分配合伙财产、返还投资款吗?
答:合伙合同终止之后,合作伙伴可以请求分配财产。但只有在支付有关成本和清偿合伙债务之后,合伙财产仍有剩余的状况下,才可通过约定或协商进行分配。若约定或协商不成,则要根据实缴出资比率或者平均分配。其次,若合伙账目不全,审计机构也没办法查清盈亏状况,一旦诉至法院,原告一方可能要承担举证不可以的不利后果。
在此提醒各位合作伙伴要准时梳理合伙账目,时刻学会合伙的经营情况。当合伙运作出现问题时,主动通过协商进行审计,保存证据,达成自己权益的预防性保护。
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作伙伴对合伙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视为不按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作伙伴继续实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作伙伴没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合伙期限为不按期。
合作伙伴可以随时解除不按期合伙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公告其他合作伙伴。
合伙期限届满,合作伙伴继续实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作伙伴没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合伙期限为不按期。
合作伙伴可以随时解除不按期合伙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公告其他合作伙伴。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伙伴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作伙伴一致赞同;
(三)发生合作伙伴很难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作伙伴紧急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合作伙伴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导致的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成本与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