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也是偷窃罪、打劫罪、敲诈勒索罪等获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点。
对于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国内刑法没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关注不多。不少司法职员对何谓“非法占有目的”认识模糊,简单片面地觉得行为人占有别人财物不想还,就是有“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学界讨论非法占有目的的意思时,大多使用日本刑法学理论看法。日本刑法判例觉得,偷窃罪的成立需要存在不同于有意的作为主观性构成要件要点的不法领得意思,即排除权利人,将别人之物作为自己之物,并根据该物的经济作用与功效加以借助、处分之意思。国内学者一般也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非法所有为目的。比如,张明楷教授觉得:“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别人的财物作为我们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作用进行借助、处分的意思。”刑法学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是不是需要行为人具备排除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意思(排除意思);二是在承认排除意思的状况下,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是不是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备对物的借助意思(借助意思)。
但,仅仅讨论“排除意思”“借助意思”是远远不够的,“排除意思”和“借助意思”至多只讲解了“占有”的意思,并未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意思作出完整的阐释。
第一,合法地占有别人财物也具备“排除意思”和“借助意思”。行为人通过交易、出租等合同占有别人财物,具备排除出卖人、出租人等对物控制和支配的“排除意思”,也具备对物进行借助的“借助意思”。这种行为显然不可以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需要赘述。
第二,使用欺诈方法推行民事法律行为占有别人财物也具备“排除意思”和“借助意思”。比如,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抬高某种产品、服务的价格,与别人签订交易合同或服务合同,收取高额产品价款或服务费。行为人对收取的产品价款或服务费具备排除他们当事人支配的“排除意思”,也具备对收取的钱款进行借助的“借助意思”。但,实践中常见觉得使用欺诈方法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并不觉得欺诈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王蓉诉怡景酒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8年8月6日,王蓉想要前往惠东巽寮湾游玩,于是用任游公司经营的“任你游APP”搜索该地附近的酒店。其看到怡景酒店宣传页面的宣传照,显示有高尔夫球场(标题:惠东巽寮湾怡景度假酒店健身娱乐设施)、健身俱乐部(标题:惠东巽寮湾怡景度假酒店健身俱乐部)、沙滩(标题:惠东巽寮湾怡景度假酒店私人海滩)等图片;同时其浏览酒店详细情况介绍,酒店设施中的活动设施一栏载明:“KTV歌厅、棋牌室、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健身室……私人海滩。”王蓉看到酒店的介绍,觉得该酒店设施齐全,既有沙滩又可以享受这么多娱乐设施,便预约了该酒店的客房,入住日期为2018年8月8日至8月十日,房型为高雅海景双床房2间,至尊海景双床房2间,房价共计11055元。2018年8月8日,王蓉前往怡景酒店入住时发现,怡景酒店的环境和提供的房间没其在“任你游APP”上宣传得那样优美,存在紧急的欺诈。王蓉感到十分不满,便提出不入住,但遭到怡景酒店的拒绝。怡景酒店称若不入住预先支付的款项都没办法返还。万般无奈下,王蓉只能办理入住。
事后,王蓉觉得怡景酒店的不真实宣传行为紧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构成欺诈,故将怡景酒店诉至法院,需要怡景酒店向其赔偿33165元。法院经审理觉得,“任你游APP”上关于怡景酒店的图片、酒店介绍、房型等信息均由被告怡景酒店提供。原告倡导被告怡景酒店不真实宣传主要体现为没高尔夫球场、私人海滩、健身俱乐部,而在网上宣传有上述设施。依据被告怡景酒店在“任你游APP”上宣传的信息显示,被告怡景酒店以酒店官方图片的形式上传了高尔夫球场、健身室、沙滩等图片,标题均为惠东巽寮湾怡景度假酒店健身娱乐设施、健身室、私人沙滩区等;同时在酒店详情介绍页面,被告怡景酒店在活动设施中注明有高尔夫球场、健身室、私人海滩等。
依据上述宣传信息,买家有理由相信上述设施均在被告怡景酒店内即可享有。而被告怡景酒店辩称中航物业区内存在健身室、高尔夫球场等消费项目,沙滩则在酒店对面60米沿岸,名字就叫“私人海滩”,明显与上述宣传信息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法院对原告倡导被告怡景酒店不真实宣传,存在欺诈行为的倡导,予以采信。最后,法院判决怡景酒店赔偿王蓉33165元。在该案中,被告怡景酒店进行不真实宣传,推行欺诈行为,并拒绝退还住宿费,显然对收取的11055元住宿费具备“排除意思”和“借助意思”。但法院最后作为合同纠纷处置,并未觉得怡景酒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最后,可以通过民法方法解决的侵占别人财物行为也具备“排除意思”和“借助意思”。
在现实日常,常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使用欺骗或无理扣留、强占等方法侵占另一方当事人财物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行为人显然具备排除别人支配的“排除意思”和对财物进行借助的“借助意思”。但,实践中对这种纠纷一般使用民法规定的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办法解决,并不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
案例: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
原告胡震波与被告叶润忠均是集邮者。胡震波需要叶润忠返还一枚特15首都名胜第3枚天安门“天空光芒四射”(也称“放光芒”)珍贵邮票。此邮票是由胡震波的爸爸传给胡震波的。1988年3月间,被告叶润忠到胡震波家里,需要赏析胡震波珍藏的这枚特15“放光芒”邮票,叶润忠看后,主动需要将这枚邮票借出,交由其教师钟国强鉴别真假,胡震波表示赞同。一星期后,原告的爸爸发现邮册中的“放光芒”邮票不见了,询问情由,需要胡震波尽快追回。第二天,胡震波即找叶润忠要回这枚“放光芒”邮票,叶润忠告知胡震波邮票已丢失,请求宽限一段时间,让其好好找一找,但叶润忠一直未找到,胡震波三番五次催促叶润忠,要叶尽快返还,叶也曾保证在1988年7月前找到,均没结果。原告胡震波遂于1988年12月向新余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被告叶润忠返还特15“天空光芒四射”珍贵邮票。在诉讼中,原告胡震波坚持要被告叶润忠返还原物,如确实不可以返还原物,需要按市场价25000—30000元赔偿,并要保留其追索权,被告叶润忠觉得返还原物已不可能,需要按1988年市场调节价进行赔偿。经江西高级人民法院书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回话:叶润忠不返还珍贵邮票,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令叶润忠将所借珍贵邮票限时返还胡震波。假如逾期不还,可按略高于市场的价格折价予以赔偿。该案中,假如叶润忠以借邮票为名将珍贵邮票占为己有,拒不返还,显然也对珍贵邮票具备“排除意思”和“借助意思”。
事实上,叶润忠作为集邮者,深知“放光芒”邮票的价值,不太可能将邮票遗失,叶润忠骗借邮票后恶意占有些嫌疑很大。但,法院并未觉得叶润忠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邮票的嫌疑,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是作为民事纠纷处置。像上述两个案例的民事纠纷是很多存在的,实践中并不由于行为人具备“排除意思”和“借助意思”,就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侵犯财产犯罪处置。显然,仅仅依据“排除意思”和“借助意思”还不足以全方位揭示“非法占有目的”的意思。学者们提出“排除意思”和“借助意思”,是为了将获得罪和毁弃罪不同开来。但,通过非法占有目的区别获得罪和毁弃罪,对司法实践意义并不大。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刑法中的特有定义,是偷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罪不同于民事纠纷的要紧依据。因此,通过全方位讲解“非法占有目的”的意思,将侵犯财产罪与未触犯刑法、适用民法调整的占有别人财物行为不同开来,才是更迫切、更现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