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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形标准的计算

www.alloah.com 2024-11-11 刑事辩护

1、量刑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

第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点,不可以小于量刑起点)。

第4步、用犯罪未遂、暂停、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风险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这是第一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共12种量刑情节,假如没这12中情节中的任何一种,就不需要进行这一步骤)。

第5步、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这是第二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

第6步、依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备注:第1层面量刑情节共有12种,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暂停、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第2层面量刑情节主要有:自首、量刑指导建议规定的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累犯、前科劣迹、对弱势职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被害人过错。

2、有关定义的内涵与特点

(一)量刑起点的内涵与特点

1、内涵:依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况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点:

(1)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不同于依据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起点幅度,由法官依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

(2)量刑起点是指一般既遂状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

(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而不是一个幅度。

(二)基准刑的内涵与特点

1、内涵: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状况下,依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况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点:

(1)基准刑就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事实(如自首、立功)所应影响判处的刑罚不在基准刑之内;

(2)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

(3)基准刑体现刑罚目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要;

(4)基准刑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

(三)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

1、犯罪事实包含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1)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定义: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点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就具体犯罪而言,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2)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主如果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越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事实。例:《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张三持刀故意伤害致2人轻伤,那样,致1人轻伤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致另外1人轻伤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又如偷窃罪:李四在河南偷窃3000元人民币,在河南,偷窃1000元就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那样,3000元=1000+2000,其中1000元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而其中的2000元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对应关系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基本犯罪构成事实: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基准刑:一般既遂状况的犯罪事实一般既遂状况的犯罪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基准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也即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3、宣告刑及有关计算公式

(一)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从理论上讲,一般把定罪构成事实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有关的,表明行为社会风险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不是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状况,就是一般所说的量刑情节。比如:张三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事发后自首,那样在该案中,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就是定罪情节,自首就是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办法及有关计算公式


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办法《量刑指导建议》规定:具备单个量刑情节的,依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率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公式:基准刑X例:某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倘若被告人只有自首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降低基准的10%,那样,自首调节基准刑的办法可表示为:10年X(1-10%)

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办法分几种种状况,第一种状况是只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计算口诀:部分连乘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率)X(1±调节比率)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降低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降低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第二种状况是只有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计算口诀: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公式:基准刑X(1±同向调节比率)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降低基准的30%,又有积极赔偿情节,可以降低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30%-20%)第三种状况是同时具备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和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计算口诀: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公式:基准刑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率)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率)X(1±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率±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率)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降低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降低基准刑的20%,具备累犯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同时又有自首情节,可以降低基准刑的1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X(1+30%-10%)《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计算时是应使用上述公式,但不能突破《量刑指导建议》规定的确定宣告刑的原则,具体如下: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假如具备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备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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