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1日,女子胡某入职湖南某设施公司,任职高级买卖顾问职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设施公司通过微信向胡某安排工作任务,并按月支付了劳动报酬。
2020年4月8日,经医院检查,胡某已怀孕12周,某设施公司亦知道怀孕的事实。4月27日,该公司解除去与胡某之间的用工关系。
胡某申请劳动仲裁,需要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薪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于2020年十月裁决公司支付胡某赔偿金30000元、二倍薪资差额30310.34元。胡某和某设施公司均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某设施公司辩称,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胡某在职期间做假单。
另查明:依据双方提交的薪资发放记录,法院统计胡某辞职前十二个月正常发放薪资平均计算为8918.58元。
裁判结果:
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某设施公司虽倡导胡某在职期间做假单,紧急违反公司纪律,但所提交的证据仅为系统截图,未提交相应的成交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且内部系统可由公司后台操作,另公司在解除与胡某的用工关系时,并未就开除缘由作出说明。故法院认定某设施公司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显然缺少合理性,且胡某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髦在孕期,某设施公司亦知道胡某尚在孕期的事实,故某设施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体计算为26755.74元(8918.58元/元×1.5个月×2倍)。
除此之外,胡某于2019年3月11日入职,某设施公司未与胡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应自2019年4月12日起支付胡某二倍薪资至2020年3月十日止。对于二倍薪资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劳动者实发薪资予以支付,因双方所提交的部分薪资支付记录不全,没办法确定该期间公司实质支付胡某薪资数额,故法院根据胡某辞职前12月的平均薪资予以计算,其差额为98104.38元(8918.58元/月×11个月)。
综上,法院判决某设施公司向原告胡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薪资差额98104.3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755.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