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掩藏自己投资人的身份,有的外商在国内做投资时就做隐名投资人。不过,有的外商隐名投资到国内企业中,中途想要转为正式股东的话,那样就得根据国内的有关规定才能确定。不过,现在国内没明确确定隐名投资人的身份,更不要说外商隐名投资。
事实上,在隐名投资中,实质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之间只有合同约定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关系,若是国内的隐名投资人,那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实质状况认定合同的效力。
在实质中,关于外商隐名出资的,国内现在没明确的规定,但实践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没有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没有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所以,假如没经过审批的委托协议并不是无效,而是还未生效,假如外商隐名投资确实存在违反准入规范的状况,依《合同法》将归于无效。
不过,虽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确认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但在实质投资者已实质出资,其他股东认同隐名投资者股东身份与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变更实质投资者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审批机构赞同的状况下存在例外。
所以,根据上面的基本状况,外商隐名投资到国内企业的,想要转为正式股东的,可以参照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赞同,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最后,毕竟外商隐名投资是国内法律空白地带,为防止承担风险,建议最好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找个专业律师问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