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根据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爸爸妈妈。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爸爸妈妈。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爸爸或者妈妈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一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赞同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赖被继承人扶养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合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置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