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高楼坠亡,是件令亲人痛心、旁人惋惜的事情。死者是自杀,还是意料之外,对家属能否获得保险理赔至关要紧。假如没办法确认死因的,保险公司总是会以死者自杀为由拒赔,从而引发了诉讼纠纷。
高楼坠亡,保险公司能以自杀为由拒赔吗?
现实日常,死者高楼坠亡,总是有他杀、自杀和意料之外三种死因。在国内,具体的死亡定性,一般由警方或司法机关来确定。相对来讲,他杀非常不错排除,而在无明显证据来证明自杀还是意料之外时,警方一般会出具类似“调查结论排除他杀”的调查报告。这就极易致使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发生理赔纠纷。
依据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也就是说,若死者被认定为意料之外的,保险公司应该理赔,若被认定为自杀的,保险公司就不赔偿,满足条件的最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因此,在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时,双方发生诉讼纠纷是势必的结果。
在实践中,死者高楼坠亡又没办法确定死因的,保险公司不可以以自杀为由拒赔的,除非保险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死者是自杀的,不然依据民法“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要承担举证不可以的不利后果,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理赔。
因此,假如在高楼坠亡死者的死因没办法确定的状况下,保险公司以自杀为由拒赔的,可以采集证据资料,向法院起诉,需要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