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买家协会消费警示第11号买家林某1997年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子女婚嫁金保险”,保险合同条约规定:趸交735元,满期可得婚嫁金1190元;被保险公司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大专生,保险公司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115元,孩子满22周岁就能领取。
2005年6月份,林某孩子既年满22岁,又考取了辽宁某专科学校。但林某去保险公司领取教育基金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林某考取的不是“合法”学校,即不是依据每年6月7、8、9三天考试成绩录取的高等学校。林某对此非常不理解,到市消协投诉,需要保险公司按条约约定给付教育金115元。市消协将案情移转到旅顺口买家协会,经旅顺消协调查知道,该保险合同条约明确约定,被保险公司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大专生,保险公司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但,该保险公司在2004年印发了一份公司文件,规定参加成考被录取的学生,不付给教育金。 买家协会觉得,保险公司借助公司内部文件规定免责条约不合理,支持买家投诉请求。经旅顺口区消协调解,林某得到“教育金” 。买家协会提醒买家:第一,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约不产生效力。该保险企业的“公司文件”买家无从知道,因此该公司规定“参加成考被录取的学生,不付给教育金”的内容不生效;第二,未经买家赞同,保险公司无权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约定内容。该保险公司在1997年与买家定立保险合同,却于2004年以“公司文件”形式,改变合同内容而规定“参加成考被录取的学生,不付给教育金”的内容不生效;第三,经营者不能做出对买家不公平、不合理规定。林某孩子考取的学校既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可颁发国家认同的学历证书,又符合合同中“考取全日制学校”的约定,但仅仅由于参加的是成考,就不付给教育金,其规定不公平、不合理,因此“参加成考被录取的学生,不付给教育金”的内容不生效。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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