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别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相貌的;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别人的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以维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含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离别的一部分,亦应是身体,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是身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别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认定非法损害别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应该注意两点:
其一,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只需要行为人的行为需要导致别人实质的伤害结果,而且需要这种伤害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假如过失致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本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要紧不同之一。
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相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对重伤的认定,应当根据刑法第95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别标准》,由法医正确地加以鉴别。过失重伤罪的鉴别依据、鉴别程序、审察原则和认定标准同故意伤害罪中对重伤的鉴别是相同。
其2、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还需要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地、势必地导致了这种重伤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导致这一重伤结果的决定性的、根本是什么原因。假如重伤结果的产生,并非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定的,也就不可以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我们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
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既没杀人的故意,也没伤害的故意,只不过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假如事实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预见,而且依据实质状况也不可能预见,则是意料之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