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合同都是自主确定的,所以,有的人在签抵押担保合同的时候,就两个人决定好抵押担保期间。其实,所谓的普通合同更不是完全自主约定的,还是要在肯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而抵押担保合同也一样,不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除去遵守一般签订合同的规则,双方也自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间,如果自行约定的就是无效的。由于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所以应当严格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可以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若抵押权依据合同当事人约定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
依据物权法定原则,除去不可以自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间,还不可以约定以下的内容:
1、物权的类型
当事人设定的物权需要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只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比如,设定不移转占有些动产质权;约定出租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由于缺少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类型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
当事人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3、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用途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成效的保障力。物权具备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便改变。比如,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假如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备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法
动产公示以出货(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办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法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法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能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最后,在约定抵押担保的时候,由于其中的一方倡导自行约定担保期间导致损失,而且损失数额较大,还不愿给予赔偿的,建议可以直接找个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