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司法精神鉴别权利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是什么?关于鉴别单位的条件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别,“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一规定有益于纠正过去非精神科专业职员从事司法精神鉴别的混乱情况,为以后有效提升鉴别工作水平和进步国内司法精神医学专业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下发的《精神病院审评标准》规定,二级以上的精神病院,都要“具备拓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别、医学鉴别及精神患者劳动能力鉴别的能力”。也就是说,区域以上的精神病医院都要拥有进行司法精神鉴别的能力,但依法还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授权后,才有承担司法精神鉴别的资格。至于鉴别人的条件问题,《刑事诉讼法》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和公认的规范是:(1)精通精神医学;(2)拥有必要的法律常识;(3)具备客观性与公正性的品格;(4)对鉴别工作有责任心并严格遵纪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精神病的司法精神鉴别,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且,应该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查实将来,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司法鉴别是专门技术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对鉴别结论施加影响和干涉,也不允许用行政方法使一个鉴别结论服从另一个鉴别结论,或将不一样的鉴别结论折中。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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