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在国内没专门的法律规定,但在社会日常非常常见,司法实践中这方面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因为隐名投资形式多种多样所以隐名投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从隐名投资合同角度以讲解论的办法研究隐名投资合同效力问题。关于隐名投资合同概念笔者为了行文的便捷将它概念为:隐名投资合同是指由于某种目的一方以他方名义投资于企业,而由一方与他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1、股东权能否代理隐名投资合同表现为一种在乎思自治的结果上产生的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按其性质上笔者觉得这应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推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推行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七十八条规定,但凡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需要由本人亲自推行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推行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国内法律一定了代理规范的合法性,同时又对代理进行了限制。大家都知道,民法中的一些具备身份关系的行为是不可以有别人代理的。目前的问题是基于投资而形成的股东身份能否由别人来代理。股东身份权中的核心是表决权,国内《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这一条明确规定了股权行使的代理规范在股份公司中的合法性,除非章程对表决权代理进行排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能否代理,《公司法》没规定,依据民法一般原理没禁止即为可行”,假如章程对表决权代理没排除的状况下应觉得表决权是可以代理的。从以上剖析应觉得隐名投资合同应是《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假如符合信托合同特征也应受《信托法》规范。2、隐名投资合同能否具备法律效力在一定了股东权可以代理的首要条件下,下一个问题是当事人签订的隐名投资合同能否生效问题。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根据其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九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没有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没有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可以转移。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所以只须当事人签订的隐名投资合同不具备合同法规定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合同就应生效,合同双方就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3、隐名股东能否显名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隐名投资合同只能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那样在隐名股东想要显名时能否显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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