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诉罗某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51号
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季华五路广发大厦十八楼。
负责人何*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苗、张*东,均是**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罗*超,男,汉族,1981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南海区樵山旅游度假区崇南三多罗家村北七巷7号。
委托代理人黄*明、宁*文,均是**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罗*超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十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7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张*东,被上诉人罗*超的委托代理人宁*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23日,罗*超通过佛山**动车买卖中心公司以94000元的价格向温*燕购买其所有些金杯SY6480A1B/ME小客车[发动机号为659244,底盘号为060910],该车的原车牌号为粤E·38729.罗*超于2003年11月7日将该车从佛山转入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汽车管理所登记,车牌号变更为粤Y·J3422.
2003年11月11日罗*超为该车向**公司投保,交纳了保险费1806.45元。
2003年11月12日**公司出具了保单号码为83010310120030000572的机动车保险单,确觉得该车承保,保险汽车的基本状况:汽车号牌为粤E·38729,发动机号为659244,车架号为060910,厂牌金杯,型号为6480A1B/ME,第一次登记日期2002年十月1日,汽车种类为六至九座客车等;保险的险种为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全车盗抢险等,保险期限自2003年11月12日零时至2004年11月11日二十四时止,本保险单实行经保监会批复的编号为A0706Z04000C021213-1000的**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公务车保险条约。
2003年11月13日,**公司出具批单号为83010310220030000598的机动车保险批单,赞同上述保险单下的车牌号码自2003年11月13日起更改为粤Y·J3422,除本条约外,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