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原县曹某经与德州某运输公司协商,将汽车挂靠在该运输公司,且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曹某汽车登记在了该公司名下,并允许曹某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运输经营。
,曹某让其子驾驶该货车,以德州某运输企业的名义与山东茌平县的某配货站、闫某,签订了铝锭运输合同。合同履行中,因运输职员看管不当,途中丢失铝锭5.359吨,价值为104500.50元。,茌平县某配货站、闫某,以德州某运输公司、曹某为被告,诉之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曹某和德州某运输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向茌平县的某配货站、闫某,赔偿铝锭损失104500.50元,运费1200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上述两起汽车运输合同案在审理期间,被挂靠单位两运输公司,分别提出了两方面的辩论建议:1、公司非实质汽车所有权人,也未获得运营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觉得依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的复函,尽管该汽车登记在公司,但挂靠人是实质出资人,应认定挂靠人为实质所有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挂靠汽车在交通运输中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怎么样赔偿的批复,公司在运营中,未获得运营利益,对汽车收取的管理费大多数代汽车上缴了各种成本,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未签订运输合同,也未实质履行合同,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觉得运输合同上无公司职员的签字,也无企业的盖章,实质履行中,无公司职员签收货物,因此,运输合同对公司无任何约束力。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完全是实质控制汽车职员的个人行为,应由实质控制汽车的人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汽车挂靠营业,是指用户将我们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以该企业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货运业务,用户每月或每年向公司交纳肯定的挂靠费,车籍、工商企业注册、税务登记、汽车营运证等皆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并以该单位的名义交纳各种税费。用户自行联系业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此方面与挂靠单位无关。因此挂靠汽车一旦肇事或导致其他损失,挂靠单位常以其只是挂靠关系,无实质的承包或雇佣关系为由,否定其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