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男、李某女于2019年3月登记结婚,结婚以后生育一女刘小某。后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双方于2022年6月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生女刘小某由李某女抚养,抚养费自理,男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遂李某女带刘小某迁往另一城市生活。后因李某女拒绝刘某男探望孩子,双方发生纠纷,刘某男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每年寒暑假刘某男接刘小某随男方一同生活15天等诉求。李某女辩称,可以让刘某男来刘某女住处看望刘小某,但不认可刘某男将刘小某带走探望。
法院判决
通过法官释法明理,最后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共识,即刘某男自本协议签订后可于每年8月1日至17日对刘小某进行探望。具体方法为刘某男于8月1日将刘小某接走,于8月17日下午17时前将刘小某送回李某女处,刘某男行使上述探望权由李某女予以帮助。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