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留下数十家公司无人管理。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年迈的爸爸妈妈,与分别与三位前妻生育的三个孩子袁甲、袁乙、袁丙。
因继承人对遗产管理等事宜没办法达成一致建议,袁丙的妈妈以袁丙的名义向海安法院提出申请,需要指定袁甲为袁某的遗产管理人。
海安法院经审理觉得,袁丙作为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向法院申请指定袁某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袁乙虽未明确表示赞同指定袁甲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其向法院提交舍弃继承权声明书等行为表明其无意于担任遗产管理人,其也未对指定袁甲为遗产管理人提出异议。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各方当事人的建议与袁甲亦想担任遗产管理人等状况,法院指定袁甲担任遗产管理人将更有益于遗产的有效管理,亦能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是南通首例。伴随社会经济的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个人财产形式日趋多样,债权债务交错纷杂,一旦财产所有人未立遗嘱的便溘然长逝的情形出现,便会给继承人留下很难处置的遗产及债务问题。在《民法典》推行之前,国内《继承法》并未设立系统、健全的遗产管理规范。
《民法典》颁布则对此漏洞予以填补,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等内容,不只可以有效地降低继承纠纷,还能保障遗产上各项权利义务的顺利运行。
本案中,因袁某生前未立有遗嘱或遗赠协议便因病去世,导致其生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实质控制人的数十家公司没办法正常运行,不只不利于企业的营运管理,也不利于继承人、债权人的权利达成。通过指定遗产管理人,使得有关企业可以正常运转,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案件具备典型及积极意义。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