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收留法强调被收留的未成年人的权利,收留法规定“收留应当有益于被收留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孩子的爸爸妈妈双亡,或者爸爸妈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爸爸妈妈的亲属、朋友就能抚养这类孩子,使他们得到家的温暖。这种抚养关系不产生收留关系的权利义务。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称谓不变,不产生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编的收留规定在突出保护被收留的未成年人的同时,也兼顾保护收留人的利益。所以本条规定“保障被收留人和收留人的合法权益”。收留关系的当事人主要包含收留人、被收留人。
除保护被收留人外,收留人的权利也要维护。国家设立收留规范,可以使某些无父无母的孤儿,与出于某种缘由不可以随爸爸妈妈生活的儿童,得到家的温暖,在养爸爸妈妈的抚育下健康成长。同时,也满足某些无子女的人期望得到子女的合理愿望,他们通过收留子女,得到生活上的安慰,并在年老时有所依赖。被收留人和收留人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收留人抚育被收留人,使之幼有所育;收留人年迈时,被收留人就应当尽赡养义务,使之老有所养。收留法维护被收留人和收留人双方的利益,但重在保护被收留人的权利。
最有益于被收留的未成年人的原则与有益于收留人的原则在收留关系中并非并行的,前者为主,后者为辅。被收留的儿童不是产品,不容交易。借收留名义交易儿童,实质是交易而不是收留,需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并予以禁止。交易儿童的行为是紧急的犯罪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国内已有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可依这类法律予以制裁。民事法律不适合重复规定刑事规范,收留法第31条的上述内容本编没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