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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的处置思路

www.y69sj.com 2025-05-27 婚姻家庭

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的处置思路。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可以分为—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与双方均有配偶两种状况。现实日常,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的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倡导肯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一般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不是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不是可倡导返还?倾向性看法觉得,其是不可强制实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预。但一旦履行,将不能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同意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维持受领给付之权利。依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一般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缘由之给付、超越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种类。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是不法缘由之给付的自然债务,由于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有配偶的财产权益。基于赠与人给付缘由的不合法与受赠人同意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能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能请求支付的尺度。即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需要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履行后反悔,倡导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假如有配偶者是以夫妻一同财产给付,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一同财产权为由起诉倡导返还的除外。

有关案例

(2020)湘02民终608号

本院觉得,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3月17号签订的协议书是不是有效。现剖析如下:

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其前妻于2001年5月17日离婚时,被上诉人与其前妻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即与被上诉人已有身孕。依据《中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法律,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3月17号签订的协议书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基本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故对于上诉人提出与被上诉人多次流产,严重干扰其正常的生活、健康,需要被上诉人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支付2008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营养费414000元,并以上述营养费金额支付等额违约金414000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处置适合。

(2018)辽11民再42号

本院觉得,被申请人在未征得再审申请人赞同状况下擅自将夫妻一同财产赠与被申请人,违背夫妻对一同财产有平等处置权的规定,应认定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合同被确定无效后,被申请人因赠与合同获得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被申请人;因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对赠与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因此再审申请人亦有权向被申请人倡导返还被申请人赠与的夫妻一同财产。被申请人将夫妻一同财产出货购房处,房地产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导致被申请人将该房子供应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安居客售楼网站上得知售楼信息,经中介介绍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子交易合同并支付33万元对价,获得房子所有权,其主观无过错,属善意获得该房子所有权,导致该房子不可以返还被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与再审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交友网站中以离异的身份发布不真实个人择友信息,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违背了与再审申请人夫妻间的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的义务,同时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骗取婚外女子的信赖,并与之交往,将不应赠与的夫妻一同财产赠与被申请人,主观存有过错,导致赠与的房子贬损,被申请人应付赠与房子的损失自担责任(损失431134-330000=101134元);再审申请人不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同意赠与时就了解未离婚,被申请人以市价供应赠与房子无过错,对赠与房子的损失不担责。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将因无效赠与合同获得的财产42万元返还给再审申请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Tags: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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