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公告他们解除合同后,他们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异议。
分析: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觉得合同解除条件收获时,可以不与他们协商,通过公告的方法解除合同,他们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异议包含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在实体方面包含:(1)在约定解除的状况下,约定解除的条件未收获;
(2)当事人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
(3)当事人一方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
(4)当事人一方的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干扰订立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所期待的利益;
(5)并未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发生了不可抗力,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达成等。
在程序方面主要包含: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并不严重干扰合同目的的,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催告履行;
(2)倡导解除合同的当事人迟延行使解除权致使解除权消灭;
(3)倡导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并未履行公告义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