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曾某(女)与刘某(男)于1990年11月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结婚。
1991年1月21日生育一男生刘某东,25日,曾某与刘某夫妻两个一同出资20800元在万安县城郊区购买房子一栋(住房系两层砖混结构计六间、附属厨房一间)。购买后夫妻两个一直居住在该房。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
6日,曾某持离婚协议书向法院起诉,需要与刘某离婚。当日,在法院主持下,曾某与刘某按离婚协议书自愿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法院签发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协议约定;1、曾某与刘某自愿离婚。
2、婚生男生刘某东随曾某一同生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子,双方均未提出分割请求,主审法官也未过问是不是有夫妻一同财产需分割。
10日,曾某以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未对购买的房子分割为由,第三诉至法院,需要分割该房的左半部分归其所有。刘某则以曾某当时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主动舍弃了房子分割,且离婚到今天已二年多,现需要分割夫妻一同财产,超越了诉讼时效等理由进行抗辩。
????[分岐]
????对怎么样处置有两种不认可见。第一种建议觉得,依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规定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同财产,离结婚以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曾某明知有共有房子一栋,不提出分割请求,双方均有隐藏财产不分割的故意。因此,曾某在离婚两年后需要分割夫妻一同财产,超越了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建议觉得,本案不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规定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同财产”之情形。由于曾某与刘某离婚时仍居住在所购房子,刘某没对曾某隐藏房子不分的行为。双方未提出分割需要,说明双方离结婚以后仍有对该房子继续维持共有状况的意思表示。现因状况变化,曾某需要分割该房子,没超越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理由如下,第一,曾某与刘某离婚时,刘某并未对曾某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该房子。不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规定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同财产情形。”第二,依据《中国物权法》第九十三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这样来看,房子共有不只指夫妻特定身份关系可以共有,其他公民基于其它关系也可以共有。曾某与刘某离婚,只是夫妻关系的解除,双方仍可以公民身份从事交往。双方离婚时未提出房子分割请求,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子处置有其他想法即继续维持共有或私下分割或一同赠与别人等。因此,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子已私下分割或赠与别人等其他情下,应当认定该房子为曾某与刘某一同共有,其一同关系处于连续状况,曾某倡导分割该房子,没超越诉讼时效,其需要分得该房子的左半部分,不影响房子的价值,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受理。郭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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