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一同财产的处置,应当根据《民法典》、《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一同财产和家庭一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便捷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依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哪个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置。但避免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一同财产,包含: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由常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出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
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用的结婚以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一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具体处置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目等状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结婚以前个人所有些财产,结婚以后由双方一同用、经营、管理的,房子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一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一同财产很难确定的,倡导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没办法查实的,按夫妻一同财产处置。
8、夫妻一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依据生产、生活的实质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状况,具体处置时也可以有所差别。是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一同财产与别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等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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