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先生来电咨询:
我和老婆在大家镇上门店经营,大家借我哥5000多元钱,拉了其7000多元的货也未付款,为大家店开始营业筹款筹货。开始营业后买卖还算很好,经过半年的经营有了一些积蓄。我老婆背着我私自将门店转卖了1万多元,连同营业款2.3万元现金带走,离家不归,现她起诉需要离婚。请问,大家门店经营时借我哥的钱和货该如何解决?她是不是要承担偿还责任?
答:你们夫妻门店经营做买卖所借的现金和货物属夫妻一同债务,应由你们夫妻一同偿还。国内《婚姻法》规定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一同偿还。”所以你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一同生活做买卖所负的债务,属夫妻一同债务,依法应由你们夫妻二人一同承担清偿责任。你老婆现起诉离婚,你有权需要她承担清偿一同债务的责任。另外你们在一同经营期间所得的营业收入,属你们的一同财产,你也有权需要对一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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