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胡某夫妻偿还借款案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夫妻偿还借款。依据证据,胡某分别向李某借款15万元和13万元才补写了借条。除此之外,胡某向李某出具了另一张借条,金额为38万元。
从法律角度来看,尽管刚开始的借款未出具借条且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但后来的补写借条可以视为对之前借款行为的确认。除此之外,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即便刚开始没明确的借款协议,只须可以证明借款事实,法院一般会支持债权人的倡导。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胡某在法庭上拒不到庭,这可能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过程。除此之外,胡某的个人信用记录显示其有不好的信用行为,如虚构事实借款等,这或许会影响法院对其偿还能力的评估。
综合考虑,虽然胡某有不好的信用记录,但法院在处置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时,一般会依据实质借款行为和证据来作出判决。假如李某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并且胡某没办法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法院或许会判决胡某及其配偶偿还相应的借款本金及可能的合理利息。
因此,基于现有些证据和法律规定,李某有较大可能性取得此案。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依靠于法庭对于我搜索到的资料的全方位评估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