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九江一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结婚以前知道不够,结婚以后因性格不和常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又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三年。王某诉来法院,需要与李某离婚,对夫妻一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只不过对住房一套的性质及怎么样分割发生争议。经查,李某结婚以前以我们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该住房原价20万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共6万元。结婚以后获得房地产证,登记所有权人是李某,李某用我们的薪资存折累计还按揭款4万元。经评估,该住房现值40万元。
分歧:
有关该房是是一方结婚以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一同财产与怎么样处置,讨论中有三种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该房属夫妻一同财产,由于该房虽为李某结婚以前签订合同购买,但他只支付了首付款,而房地产登记形成于双方结结婚以后,李某的首付款应视为双方需一同清偿的债务。
第二种建议觉得该房属李某的结婚以前财产,由于该房是结婚以前李某个人购买,而结婚以后一同还贷部分应视为用一同财产来偿还的债务,王某有权需要李某偿还结婚以后还贷部分的一半。且增值部分也为李某结婚以前财产,由于增值部分也是倚赖于李某结婚以前所购房子产生的,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归是该房子产权人。
第三种建议觉得该房子属李某的结婚以前财产,但结结婚以后偿还的按揭款及房子增值部分,属一同财产,予以分割。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建议,理由如下:
1、该房是李某结婚以前交纳首付款按揭购买,虽然在结婚以后才获得房地产证,但房子所有权是在李某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地产登记只不过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可以具备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该房并不因李某与王某结婚而变成夫妻一同财产。
2、结婚以后李某用个人薪资交纳按揭款,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使用方法定一同财产制,即任何一方的薪资奖金收入均为夫妻一同财产。故对于结婚以后李某交纳的按揭款应确定为用夫妻一同财产一同偿还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势必要进行分割。
3、该房的增值部分也应作为夫妻一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率。由于:(1)该房虽由李某个人购得,属李某结婚以前个人财产,但在与王某结结婚以后,在夫妻一同生活过程中一同支付按揭款。现该房子增值,对此增值部分怎么样认定,应从夫妻一同财产的性质出发,本着有益于巩固国内传统夫妻家庭关系的原则处置。假如此增值部分归个人所有,将会成为一方推卸家庭责任的借口。(2)《婚姻法讲解(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是“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尚属一同财产,而本案个人仅支付了首付款,是结婚以后一同按期交纳了按揭款,银行才不会起诉对房子进行变现处置,才保证了房子的增值。交纳按揭款的行为虽不属《婚姻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在此应付“经营”作扩大解决释,该房因升值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其性质极为像讲解规定的收益,故更应是夫妻一同财产。从而可以有效防止双方还贷,一方获利的状况,也符合公平的原则。(3)李某结婚以前交纳的首付款与结婚以后双方的交款一同保证了房子可以增值,在分割时对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予以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
4、本案的财产分割结果是:(1)房子归李某所有;(2)李某应支付给王某的款为20/(4+6)*4*1/2+4*1/2=6万元。
**桂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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