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吴女性向景某借款8万元未还,景某诉讼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确定吴女性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归还景某借款本金8万元。,景某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因吴女性无力偿还,故该笔款项未能实行。
吴女性、吴女性之弟弟吴某均系吴太太的子女。吴太太在世时,以自己名义购得坐落于市区住房一套,5日,吴太太因病死亡。13日,吴女性及弟弟吴某在某公证处办理吴太太的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吴太太所购房子属,由吴某继承。吴女性将房子是我们的部分赠与吴某。且办理房子产权过户为吴某。原告遂诉至法院,需要:确认吴女性舍弃继承房子遗产份额的行为无效。
第一种建议,吴某所继承的房子包含赠与的部分,已经进行合法登记手续,且是善意获得,景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建议,吴女性所享有些是一种期待财产权利,不是实质所得财产。故对于景某的起诉不予支持;
第三种建议,不论吴女性是不是实质得到该财产的份额多少,或者是不是具备法定理由剥夺其对吴太太的财产继承权利,在没依法确认的状况下,还应该觉得其继承权的存在,因此,其舍弃财产的继承的行为是对债权人的利益损害。
笔者觉得,吴女性欠景某借款8万元未还的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确定,且其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需要履行……”的规定,吴女性应履行该生效判决。
吴女性的妈妈吴太太过世,吴女性作为法定继承人,其对吴太太遗产享有继承的份额。吴女性在明知其尚欠景某借款8万元未还的状况下,舍弃继承吴太太遗产致使其履行债务不可以,客观上对景某的债权导致损害,依据《中国合同法》规定规定:“因债务人舍弃到期债权或者免费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并且受叫人了解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景某以撤销权提起诉讼,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法定要件。撤销权的设立目的在于预防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降低导致债权的不可以达成,因而撤销权的标的应为以财产为标的的民事行为。在本案中,吴女性可以获得法定继承人的资格,无疑是基于其特定的身份关系,但继承发生时,其舍弃继承的行为直接指向的是财产权利,假如因此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参考前述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
吴女性在明知不可以清偿债务的状况下舍弃继承的财产,明显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亦有悖于诚信原则,故景某需要确认吴女性舍弃继承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成立,《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建议》规定之规定“继承人因舍弃继承权,致其不可以履行法概念务的,舍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据此,吴女性舍弃继承?房子的行为无效。?
假如,吴太太在生前有遗嘱,将该房子的财产所有权明确给其儿子吴某,或者吴女性本人对吴太太犯有《中国继承法》规定所规定的:(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丢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紧急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紧急的。”才丧失继承权。而在没上述状况发生的状况下,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确认之诉)提起诉讼,至于是不是存在遗嘱继承或者是不是丧失继承权是后一个给付之诉的诉讼结果。?
曹茂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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