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抽逃资金是不是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即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可以履行。预期拒绝履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的意图,这种明确表示可以是言辞,也可以是行为。
1999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饰交易合同,约定甲公司于1999年6月1日出货儿童服装1000套,而乙公司则于收到服饰后1个月内支付服饰款20万元。
甲公司在订立合同之后积极组织生产,至5月1日已完成900套儿童服装,此时忽闻乙公司出现经营危机。乙公司为了避债,将现存的资金及一些设施抽调出来重新组建另一公司。乙公司已是空壳一个,完全丧失偿债能力。
5月十日,甲公司向法院起诉,倡导乙公司预期违约,需要解除与乙企业的交易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建议:一种建议觉得乙公司因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而丧失履约能力,这种行为可以确定地向甲公司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因此乙公司创建默示预期违约,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种建议觉得合同法明文将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行为作为行使不安抗辩权是什么原因,因此甲公司应行使不安抗辩权,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默示预期违约中的“行为”是不是包含如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当这类行为出现时是不是发生合同解除权与不安抗辩权的竞合。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不安抗辩规范,第二项规定了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第四项又规定了其他可能致使履行能力丧失的情形,“情形”中自然包含“行为”。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规范,其中包括以行为表示的默示预期违约。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当履行顺序有先后之分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方的行为表明其届期将不履行合同时,先履行方是依不安抗辩权还是倡导预期违约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预期违约规范为英美法系所独创,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依客观状况判明其将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其他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即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可以履行。预期拒绝履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的意图,这种明确表示可以是言辞,也可以是行为。以言辞拒绝履行的称为明示拒绝履行,这种表示一般是了解的、绝对的,容易判断。以行为拒绝履行的称为默示拒绝履行,那样,怎么样断定这种行为是了解的、绝对的拒绝呢?一般觉得,在合同履行期前当事人的某种行为将致使其履行合同显而易见不可能,或在任何通情达理的第三人看来是对合同的拒绝履行,如买方定制特殊商品,卖方未将该商品交给买方反而售给第三人,而依一般知识判断,卖方不可能在履行期届至前重新生产,且因为该商品的特殊性,没办法在其他地方购入以履行合同,此时的转售行为就能认定是了解的、绝对的拒绝履行。预期拒绝履行的法律救济有2、一是承认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二是拒绝承认预期违约,待履行期届至再倡导实质违约。预期不可以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依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将不可以履行合同义务。当通过对*行为判断预期违约时,这种行为总是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回转的。预期不可以履行时,一方可以暂停我们的履行,并公告不可以履行方提供担保,若不提供担保或超出合理时间提供,则演变成了解的、绝对的拒绝履行行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判断构成预期不可以履行的规范一般包含当事人的经济情况不佳、商业信用丧失及其他可能致使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国内的预期违约规范表现为明确表示或以我们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且救济方法只不过解除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可见,国内法中的预期违约行为范围要比英美法狭窄不少。
不安抗辩规范是国内法系的特点,是当双务合同后履行方的财产显为降低、有丧失履行能力之虞时,先履行方为了维护我们的利益,可以暂停我们的履行并需要他们提供担保,若他们不可以提供担保,自己可以迟延履行而不负迟延责任,但不可以解除合同。国内的不安抗辩规范与传统国内法该规范相比,在内容上有所补充,第一是将适用范围扩大为经营情况紧急恶化等四种情形,第二是增加解除权作为救济方法,从而大大加大了对先履行方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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