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红和小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明和小美进步成婚外情关系。小明多次给小美转账9.99、131.4、520、1999等金额、充值话费、赠送手链、手表等财物,以上共计90000元。小美也向小明多次转账5.21、520、1000等金额合计30000元。小美向小明发微信称其为“老公”。为此,小红诉至我院,请求小美返还夫妻一同财产,小明亦积极举证,主动提供转账、消费、聊天等记录。
法院觉得:在小红与小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明与小美相互之间多次转账具备爱意表达特殊数额及不当称呼的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亦侵害小红作为小明配偶的财产权利,故小明向小美的转账等赠与行为无效,扣减小美向小明返还的转账金额后,小美尚应返还转账金额及涉诉手链、手表,以上合计60000元。
裁判结果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小红60000元。
案例剖析
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剖析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
一看:诉争款项是不是为夫妻一同财产?
本案中小明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小美转账具备特殊含义金额、支付话费、购买礼物等行为,该行为发生在小红与小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特别约定,因此诉争款项应为夫妻一同财产。
二问:诉争款项应部分返还抑或全部返还?
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一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一同财产形成一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本案中,小明给小美转账、购买礼物的行为,是非因平时生活需要对夫妻一同财产所做的要紧处置,事前既未征得小红的赞同,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故小明单方将夫妻一同财产赠与别人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小美获得诉争款项没合法依据,应当将款项全部返还。
总之,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有关爱,在面对各类魅惑时,无论男女都应恪守道德底线,有所为有所不为。
法条链接
《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由此所遭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