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甲某和老婆乙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对一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其中数额较大的一笔银行贷款由甲负责偿还。但此后甲并未如期履行偿还银行贷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甲、乙一并列为被告,需要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乙某不服,觉得法院的调解书已判决银行贷款由甲偿还,自己没还款义务。
本案中乙是不是有偿还该银行贷款义务呢?
本案的焦点是夫妻离结婚以后,经过法院调解后的债务分配裁决是不是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
第一种建议觉得: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对于法院调解,且经过双方赞同的债务分配判决书具备法律效力,应予以保护。故原告不应将老婆乙某列为被告。
第二种建议觉得:甲乙双方的离婚不影响对银行的贷款偿还,但,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的约定不可以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故老婆乙某也有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
笔者认可第二种建议,其理由如下:
国内《婚姻法讲解》(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正是如此的讲解,会给当事人钻空子的机会,以离婚来避免债务;以伪造债务的方法来隐匿财产,使债权人利益很难达成。
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已离婚的夫妻二人列为一同被告。对此,国内《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清偿。”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双方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更是无从知道。
所以,在该起离婚纠纷中,大家可以得知依据上述规定,夫妻二人向银行的借贷债务,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而且没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或约定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银行向乙所倡导的债权,对于乙来讲,应为夫妻一同债务,应由夫妻一同来偿还。江苏东台市人民法院潘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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