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方名义借款用于还赌债是不是是夫妻一同债务
初,被告李某因做买卖缺少资金,需向原告张某借款用于投资。李某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50000元,约定20近日还清,但李某逾期未还。因李某是在与赵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款,故李某和赵某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赵某辩称,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所借借款为其个人债务,法院不应作为夫妻一同债务处置。请求驳回对被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赵某在举证过程中提供被告李某8日写给被告赵某的信件与被告李某进行六合彩记录及剖析的笔记本一本,证实在此期间双方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正欲离婚的事实,被告李某痴迷于六合彩是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李某也从不将借款等财务情况向赵某告知,赵某对该债务并不知情,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一同生活。
经审理查明,5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共借到原告150000元,并约定20近日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均未能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两被告26日登记结婚,被告赵某曾起诉离婚,后撤诉。16日两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夫妻一同债务还是被告李某的个人债务?被告赵某应否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种看法觉得,虽然该债务是发生在李某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某的债务并没用于家庭一同生活,故该债务不可以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该债务应该由被告李某个人承担,被告赵某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种看法觉得,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是李某的个人债务,且没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李某所借债务是用于赌债,而只是存在用于赌债这种可能性。因此,应当认定为该债务是被告李某与赵某的夫妻一同债务,两被告对该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一种看法,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从形式上需从两方面剖析,一是夫妻有无一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不是推荐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李某出具借条的时间是,而从庭审调查的状况与被告赵某提供的信件等证据来看,两被告在该债务形成之前已经处于婚姻危机时段,双方已不一同生活。事实上,被告赵某曾起诉离婚,份两被告协议离婚。在两被告已在考虑离婚、并不一同生活的时间段,两被告已长期不在一块,该笔债务不可可以用于一同生活,李某也从不将借款等财务情况向赵某告知,被告赵某对该这笔债务并不知情,被告赵某不可能从原告的借款中受益。从被告赵某提供的六合彩笔记与被告李某的信件来看,被告李某所借债务用于赌博的可能性非常大。除此之外,原告一次性将这样大额的款项借给被告李某用于所谓的投资,而未征得被告赵某的建议,不可以觉得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李某在借款时是夫妻的一同意思表示”。即被告李某也已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在没被告赵某签字的状况下,不可以觉得该借款构成表见代理,有关借款风险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综上,笔者觉得对该笔债务并无两被告一同举债的合意,被告赵某也没推荐到该债务带来的利益,该债务并未用于两被告的一同生活。对于该债务,假如简单推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将紧急损害夫妻另一方,即被告赵某的利益,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故该债务依法不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一同债务,应为被告李某的个人债务。该债务应该由被告李某个人承担,被告赵某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