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讲:清官难断家务事,事实上只须是有了解的事实,结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问题是可以依法解决的。
1、哪种债务要在离婚诉讼中进行涉及
当然是夫妻一同债务要在离婚诉讼中加以涉及,并确定由哪个分担。这里应该注意,夫妻一同债务与家庭一同债务、个人债务是有原则上有什么区别的。简单地说,家庭一同债务的债务人不限于夫妻二人,如有些家庭四世同堂,成员十几人,如果是此家里主人与主妇进行离婚诉讼,非常显然要分清对外所欠的债务是哪个对外经手的,是否为了夫妻一同生活需要,还是家庭某一成员为个生活活需要所欠的债。至于夫妻一同债务的区别的问题,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讲解,“夫妻为一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一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可以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一方未经他们赞同,擅自资助与其没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他们赞同,一个人集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当然在实质诉讼中债务如何来确定由哪个来分担是经过相当具体的剖析与审理才能确定下来的。笔者曾代理一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被告倡导曾对外借债10万元,并且有证人2名出庭作证。应该说此形势对原告相当不利的。但,在原告方询问证人时,此两名证人对此债务的说法是不同的,一名讲此债务是在银行给的现金,且当时两证人与被告共三人在场;另一名则说是将存折给的被告,由被告自己去取钱的,给存折时三人也就是两证人与被告在场,去银行取钱时不是三人同去的。在法官的进一步询问下,此二证人的证言更是南辕北辙,分歧非常大。结果这笔10万元的债务最后未被法庭认同。
2、夫妻参与经营的企业的债务由哪个来承担
有些夫妻在双方一同生活期间,投资设立了企业以经营并获利,当然,胜败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业是对外欠不少债务的。那样这类债务是如何来分担呢。
简单地说,这和这类企业的性质有关。
如有些企业是公司,夫妻一方或双方是这企业的股东,在此状况下假如存在此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不过承担有限责任,企业的债务由公司以公司我们的财产来承担,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做为股东,不会分担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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