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即使拿了结婚证也不受法律保护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1、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备夫妻人身关系。婚姻关系产生的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无效婚姻关系的婚姻关系。该后果包含当事人之间不是配偶关系、双方亲属间不发生姻亲关系,相互间也不适用以夫妻身份为基础的各项规定,如监护、代理、收留与告诉才处置的犯罪等。
2、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备夫妻财产关系。无效婚姻的当事人自始不具备夫妻身份,因此当事人之间不适用以婚姻关系为首要条件的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为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信任利益,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一同共有处置,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些除外。当事人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没办法达成共识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对重婚致使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置,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置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婚姻无效当事人不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相互继承遗产。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对死亡一方的父或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适用《民法典》第1129条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爸爸妈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只能适用《民法典》第1131条关于“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赖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合的遗产”的规定,请求酌情分得遗产。
4、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婚姻被宣告无效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精神损害,也包含因缔结婚姻导致的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