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曹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女子两次怀孕、流产,并在孕期遭别人强奸,老公解除婚约关系后起诉其退还彩礼。判决书显示,马某,男,汉族,住河南兰考县;魏某,女,汉族,住山东曹县。
庭审中,马某称,其与魏某于2021年2月相识,并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其给付魏某108000元见面礼;商议结婚事宜时,给付魏某21万元,魏某退回1万元;2021年5月,其与魏某举行结婚仪式,魏某拿走28400元磕头礼。马某表示,其结婚以后一再需要魏某办理结婚证,但魏某不认可。现双方发生不可挽回的矛盾,没办法继续同居生活。因其给付魏某数额巨大的礼金,致其目前负债累累,经济困难。马某请求,判令魏某返还彩礼117740元。魏某辩称,马某需要其返还彩礼于情、于理、于法皆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判令马某返还其私人财物,并补偿给其导致的精神损害。理由如下:
1.双方结婚时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直至目前,其仍未满20周岁。马某称其不认可办理系无稽之谈。
2.马某倡导的见面礼、磕头礼不是彩礼,不应当予以返还。
3.马某给付的彩礼已部分返还,并用于购买嫁妆及消费支出等。商议结婚事宜时,马某给付20万元彩礼,并不是21万元,且在当天退回2万元。举办结婚仪式前一天,其去马某家放了4万元压箱礼及价值2000元的衣服、鞋子。举办结婚仪式的当天,其随包带了800元,其爸爸妈妈分别给了马某5000元的改口费。其购置了家具、电器、床上用品、手工被等作为嫁妆送至马某家。除此之外,2021年7月,给马某家买床、床上用品等,给马某及其爸爸妈妈买衣服。共计110840元。举办完结婚典礼仪式后,回门宴共计花费33576元。
4.其随马某一块生活期间,分别于2021年8月、2022年9月两次怀孕。首次怀孕时,马某一言不合就对其拳打脚踢,致其流产,此时其尚未年满18周岁。第二次怀孕后,马某及其妈妈污蔑其怀的是鬼胎,挖空心思带其去算卦,导致其遭别人强奸。后马某需要解除婚约关系。
5.2022年十月,马某与其就解除婚约关系一事签订协议。交流过程中,双方一致赞同,其自行引产怀孕5个半月的胎儿,不需要返还彩礼,并互相保证将来各自嫁娶,互不干预影响。现其已引产,马某却出尔反尔,实属突破道德底线。
6.其年龄尚小,连续两年怀孕流产,遭受别人侵害,并被自觉得最亲近之人抛弃,对身体、精神导致很大创伤。其保留之后为治病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诉权。法院认定,2021年,马某与魏某举行订婚仪式,马某先后给付魏某彩礼30余万元,魏某返还部分彩礼并陪送了嫁妆。举行结婚仪式后,马某与魏某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魏某两次怀孕、流产。其中,在第二次怀孕期间,被别人强奸。2022年十月,马某与魏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解除同居关系,魏某怀孕5个月,由魏某自行流产,将来双方互不干预影响。签订协议时,魏某知道马某占有其赔偿金4万元。签订协议后,2022年11月,河南兰考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魏某诉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魏某诉称马某占有了别人给付给其个人的赔偿金4万元,需要马某返还,后经该院调解,马某返还魏某4万元。
法院觉得,马某与魏某签订的协议虽未载明彩礼返还及赔偿金返还问题,但明确约定将来双方互不干预影响,具备互不向他们倡导权利的意思表示,魏某在签订协议后,将马某诉至河南兰考县人民法院,有违诚信原则。因马某与魏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解除婚约后,魏某应返还马某剩余彩礼。考虑到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魏某在举行结婚仪式时陪送了嫁妆,特别是魏某在与马某同居生活期间两次怀孕、流产并被别人强奸的特殊事实,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及河南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的魏某诉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状况,本院酌定魏某应返还原告马某的彩礼数额为4万元。法院判决:魏某返还马某彩礼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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