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依约定或法定有的财产认定为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譬如:
1、一方通过遗嘱继承、遗赠或受赠与等方法得到的财产,且明确指定给该个人所有,排除去夫妻共有些,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
2、婚姻期间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保险金(本人为受益人)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应为一方个人财产。
还有一些更特殊,一项财产按肯定标准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夫妻一同财产,一部分是一方个人财产,譬如:
3、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成本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一同财产,其余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换句话说:结结婚以前参军年限部分的这类成本是个人。
4、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买断工龄款的,也可按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予以处置。
5、夫妻双方对依法律规定应是夫妻一同财产的财产,特殊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应按双方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约定为按特殊份额共有些,也依约定认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