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营销推广产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需要参加者以缴纳成本或者购买产品、服务等方法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根据肯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进步职员的数目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推行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进步别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紧急: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职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职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进步参与传销活动职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导致参与传销活动职员精神失常、自杀等紧急后果的;
(五)导致其他紧急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干扰的。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