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时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些主观意图
行为人在进行诈骗行为时为了让受害人相信自己具备经济偿还能力,总是会虚构自己公司经营情况好,盈利能力最强,可短期内还款或虚构我们的有豪宅、豪车等其他方法让自己看着非常有钱的样子,但因为资金周转紧张或者其他缘由短期没办法拿出大额现金。
其借款时行为人已明知自己不拥有资金偿还能力没办法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或已欠巨额债务,资不抵债,隐瞒真实财务情况(如公司长期亏损已资不抵债、行为人名下已无任何财产且无正当收入等证据),借款后大肆挥霍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据此可以认定行为人已不拥有还款意图,具备非法占有些目的。
但若经调查核实后行为人虽存在隐瞒事实,改变了资金作用与功效,自己财务情况却好,如公司处于盈利状况、房地产、汽车、现金足以覆盖债权人的损失,则不可以认定具备非法占有些目的。
2、行为人的资金用状况
(1)主如果行为是不是具备非法性。譬如借款时称用于投资,但事实上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购买毒品等可以认定具备非法占有些故意。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用于个人大肆挥霍,不可以规划的,即便是用于合法行为,也可以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2)改变资金作用与功效的方向。如果是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即便没按约定用资金,也不可以认定具备非法占有些目的,如张三说借款去开奶茶店但实质开的两性用品店;说是去买房但实质是投资,一般不可以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些目的。
3、行为人未准时还款是什么原因
(1)如借款后因客观缘由(如金融危机、政策影响)致使还款能力丧失的,因其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反之则构成诈骗罪。
(2)行为人借款到期后虽然没办法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积极支付利息,拟定还款计划,一般不觉得具备非法占有些目的,但若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还逃匿隐藏我们的行踪则可认定具备非法占有些目的。
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借款还债状况,一般而言借款还公司债务使公司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不觉得是诈骗,但借款还个人债务若借款时已无力还款,则或许会被认定为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