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直播已经成为一种正常的状态的产业,对大家的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不少受众在俊男美女的直播中挥金如土,甚至散尽家财。但激情过后,发现网红主播对他们并没特殊的情感待遇,则萌生索要打赏的钱财的想法。
综合剖析目前有关判例,支持受众要回打赏的钱财的并不多。由于受众与直播平台打造服务合同关系,而非直接与网红主播形成关系,受众打赏的财物也获得平台相应的服务,两者完成等价对换。直播打赏,大家一般误以为是赠与行为,但事实上是一种消费行为。当服务协议完成后,受众得到相应的服务,合同业已履行完毕,因此不可以倡导返还打赏的财物。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