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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从事代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出售主办券商业务,促进代办股份出售业务进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出售主办券商业务,应当依据本方法,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出售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未获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能从事代办股份出售业务。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代办股份出售业务主办券商,是指获得从事代办股份出售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主办券商业务分为主办业务和代办业务。
第五条主办业务包含: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出售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职员进行辅导,使其知道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股份出售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成第一次辅导;办理所推荐的股份出售公司挂牌事宜,包含向协会提交推荐文件,办理所推荐公司股权确认,确定及调整所推荐企业的股份出售方法等;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出售企业的剖析报告,包含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按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按期报告的剖析报告,与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情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剖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指导和督促股份出售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准时地披露信息;对股份出售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准时处置并报协会备案,重大事情应立即报告协会;依据协会需要,调查或帮助调查指定事情;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代办业务包含:开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出售账户;受托办理股份出售公司股权确认事宜;向投资者提示股份出售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出售委托协议书,同意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出售业务;依据协会或有关主办券商的需要,帮助调查指定事情;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业务资格申请条件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业务资格,应当同时拥有下列条件:拥有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后运营一年以上;同时拥有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近期年度净资产高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高于人民币5亿元;经营稳健,财务情况正常,没有重大风险隐患;近期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期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建议或拒绝发表建议;设置代办股份出售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职员负责该项业务的平时管理,至少配备两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买卖业务的职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职员须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和风险防范机制;拥有符合代办股份出售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协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业务资格申请程序第八条申请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代办股份出售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申请;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出售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基本状况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