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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子眼”是不是侵犯隐私权

www.qniki.com 2025-03-07 法律综合

某铁路小区,东侧围墙与西侧住宅楼之间的甬道相对较僻静,小区物业公司安装了电子眼推行24小时监控,2010年6月12日晚,薛某与女朋友张某在围墙下拥抱、亲吻,被电子眼摄录。该监控设施存储周期为10天,按摄录时间存入新的,挤掉旧的,物业职员天天要浏览、检查行将被自动删除的视频信息,如有异常状况须保存并报告。6月21日几名保安员在检查视频时发现此段视频,正在评论时恰被前去办事的薛某看见,张当即需要删除视频,被两名熟知的保安员揶揄、取笑,随后该段视频被自动删除。薛某觉得我们的隐私权被侵害,甬道处不需要安装电子眼,遂与物业发生纠纷。

本案案情简单,影响不大,但涉及目前热门话题,即隐私和隐私权保护问题,近来社会上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是隐私权滥用,不分时间、地址、场所倡导隐私权,动辄提起诉讼,谓之隐私权被侵害;二是公共权力滥用,谓之公共场所无隐私。

其实隐私和隐私权是两个不一样的定义,隐私是指个体不愿或不便被别人了解的私人信息,是不是成为隐私,完全取决于个体的个人意志,并须通过其言、行给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隐私权则是指个体享有些私生活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遭到保护,不被别人非法侵扰、了解、采集、借助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能否成为隐私权被法律所保护,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进步程度和主流价值观念与生活风俗等多种原因,同时要特别注意个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薛某和女朋友既然敢于在公共场所亲昵,说明他们不怕让人看到,并没把这种行为视为隐私。

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在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眼,其目的是维护小区治安,保护公众的利益,并履行了有关安装程序,即不违反规定也是有必要的。在公共场所,个人势必是一个社会人,个人有我们的隐私权,别的人则有着享受安全公共环境的权利,只须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其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其隐私权就势必要向公共利益妥协,何况个人对自己隐私的认知也是随时间、环境的不同而变化的,与男女朋友亲昵时会讨厌电子眼,与朋友们聊天时则无所谓,夜黑风高下夜班回家时则期望多有几个电子眼,因此在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眼并不意味着对个人隐私权的漠视,而是个人隐私权向公共利益的妥协,这是必要的,不然整个社会就没办法正常运转。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Tags: 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 人身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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