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颁布了《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进步的建议》,明确规定,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从发动机、变速箱扩大到传动轴、机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时,推进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大型废旧汽车轮胎的翻新。截至底,国内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可以预计,伴随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大、产业技术的成熟、买家的渐渐认可,国内再制造产业将大有可为。
然而,再制造产业仍然面临着一些很难解决的问题,需要在未来的探索中,多方提供支持。
再制造涉及的常识产权法问题
再制造处于维修和制造之间,不可防止会产生对商品中含有些常识产权产生影响。对专利商品的再制造会不会侵犯专利权?再制造和维修的界限何在?
再制造的商品应当以何种商标销售,是以原商标,还是再制造厂商的商标?用原商标销售毫无疑问会侵犯原始制造商的商标,用再制造厂商的商标似也不妥,由于大概涉及到反向假冒的问题。
再制造涉及的商品水平法问题
常常见于媒体的拼装报废汽车、摩托车、旧家用电器并且事故频发,其屡禁不止是什么原因之一就是缺少立法规范。新品都是有水平标准和检验程序的,厂商遭到国家质检部门的监督,需要遵守商品水平法和买家权益保护法。但现在国家还没对再制造商品进行法律规范,再制造的商品缺少商品水平法的规制,国家怎么样对其水平进行监控?
综上,国内应当及早颁布再制造产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引导产业进步,规范产业市场。
再制造是商品再生的一种办法。不同于将商品完全毁坏形态、只借助其原材料价值的传统商品再生,如对废旧汽车中钢铁、塑料、玻璃等材料的收购再用,再制造是以商品全寿命周期设计和借助为指导,在废旧商品的基础上,不破坏废旧商品的物理形态,对废旧商品进行修复或改造的一系列技术手段或工程活动的总称。其中再制造的对象―――“商品”是广义的。它既能够是设施、系统、设施,也可以是其零部件;既包含硬件,也包含软件。
再造:是一个有着确定含义的法律定义。根据《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的讲解,是:重建、再建。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讲解,是:事实上或观念上重建、再建、重新成型,对物的整体丢失或损毁之后的恢复。这两个讲解内容相同。在美国判例AroManufacturingCo.v.ConvertibleTopReplacementCo.,365U.S.336中,联邦最高法院的Whittaker法官对再造的概念具备典型性:“再造只限于在专利商品作为一个整体报废将来,实质上制造一个新品的重新制造。”本文采纳这肯定义,将再造概念为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再造侵有专利权。
再造又分为经过权利人许可和未经权利人许可两类。经过权利人许可的再造得到了权利人的授权,不会侵犯专利权。未经许可的再造没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其法律后果等同于未经许可的制造行为,是违反专利法的,是专利侵权行为。
再造的构成要件
怎么样确定再制造的法律性质,涉及到维修和再造的界限,二者中间的边界比较模糊,到底怎么样在维修和再造之间划出一个界限,不单单是一个事实或法律问题,在非常大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政策取向和再制造产业进步程度,反映了再制造产业和权利人的博弈结果。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Whittaker法官对再造的概念:“再造只限于在专利商品作为一个整体报废将来,实质上制造一个新品的重新制造。”参考这肯定义及专利法原理,笔者总结出构成侵权再造的“四要件说”:
1)商品有专利权。再造的对象是有专利的商品,专利可分为商品专利和工艺专利,所以再制造的对象有2种可能:该商品或其零部件具备商品专利,或者商品或零部件由专利工艺制成。
A对具备商品专利的商品或其零部件的再制造,是不是构成侵权,要进一步依据以下整体报废、实质再造、超越维修技术需要三要件进行判断。
B再制造涉及到专利工艺,无疑会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法规定的办法专利的权利范围。本文的剖析排除去商品含有工艺专利的状况,以下所指“专利商品”,都是含有商品专利的商品。
2)整体报废。该专利商品已经整体报废,一般的换件或修理已经没办法恢复其用价值,一般用户只能购买新品来获得同样的用法价值;
3)实质上再造。再制造者“实质上制造了一个新品”,再制造行为的目的和后果都好似重新制造新品。再制造的目的是获得新品的全寿命用价值,而不是延长旧商品的用法寿命。再制造的商品具备和新品几乎同样的用法价值和几乎同样的寿命。
4)超越维修的技术需要。再造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维修行为,再造需要超越维修所需的技术能力、特殊设施和特殊工艺,普通的维修已经不可以恢复旧商品的用法性能。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钻头案”的判决。这也是为何“卡车离合器案”中对离合器的再制造没构成再造是什么原因:用生产线大规模再制造废旧离合器的技术需要并没超越一个维修工再制造一个废旧离合器所需的技术能力,所需的技术能力只不过拆开旧离合器,用新零件更换报废零件并重新组装成新离合器。
符合以上四要件的再制造行为就构成了侵犯专利权的再造,而不是合法的维修。依据以上四要件剖析美国有关判例,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维修和再造的比较
1、维修和再造的相同之处:对经过用、存在损毁的商品恢复其用性能的行为。
2、维修和再造的区别:
1)针对的商品不同。维修针对的是在寿命周期内的、没达到报废的商品;再造针对的是已经超越寿命周期、应当报废的商品。如超越用年限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家电。
2)是不是需要得到权利人授权不同。维修无须得到权利人授权,是法定权利;再造需要得到权利人授权,是约定权利。
3)法律后果不同。维修是合法行为;未经许可的再造侵害了权利人的常识产权,是违法行为;经过许可的再造是合法行为。
不同收购法律下的再制造Supply chain也会有非常大差别,譬如,法律研究设计在分销商责任制法律下基于收购品价格的价格打折与收购补偿相结合的合作机制,促进Supply chain成员合作以使Supply chain总收益达到集中决策时的收益等办法,再制造产业需要法律和政策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