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不同之处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不同之处两者在客观上都侵有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借助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不同:
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有包含出有、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犯罪的行为方法不同,前者是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不过暂时用,后者为永久占有。
犯罪的害处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导致的实质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导致的实质损失数额。
构成犯罪的时限需要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用的,需要非法控制公款超越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须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在特定状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越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用时,超越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觉得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推行,即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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