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要紧手段,在依法治国的策略中发挥着要紧有哪些用途。
1、有益于用时有效地揭露和惩罚犯罪。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是十分复杂的,有些是犯罪事实,有些只不过违法、违纪行为,还有些只不过民事、经济纠纷,有的甚至是诬告陷害。假如司法机关一接到这类就予以立案侦查或审判,必然浪费很多的司法资源,甚至会使侦查或审判工作误入歧途。有了不立案程序,就使得那些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至于出货侦查或审判,从而有益于司法机关正确行使侦查或审判权力,确保集中力量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准时、有效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
2、有益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立案阶段,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对有关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审察,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没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依法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从而不将案件出货侦查或审判,就使得那些没推行犯罪行为或依法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控告人、被检举人免受刑事追究,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且,对于那些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别人的,还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因此,不立案规范的确立,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着十分要紧的意义。
3、有益于保护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控告、举报犯罪是公民依法享有些权利。司法实践证明,报案、控告、举报犯罪是主要的立案材料来源。公民报案、控告或举报的事实一旦构成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准时进行立案侦查或审判,固然有益于保护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但公民报案、控告或举报的事实不构成犯罪或者无需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不立案程度不予立案侦查或者审判,同样有益于保护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这是由于,依据国内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依法作出不立案决定后,应将不立案是什么原因公告控告人,假如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类程度的设立,对于保护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无疑具备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