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管辖权是什么样的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准时移交军队守卫部门侦查。
地方职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守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军人与地方职员一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守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一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守卫部门配合。
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守卫部门配合。
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守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与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是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与军队和地方职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守卫部门配合。
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营运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餐馆、影剧院,与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守卫部门配合。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守卫部门应当准时互通状况,加大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一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与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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