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民事判决书,系最高法于2020年12月3日做出判决,并于2021年2月19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20年度参考案例发布。
本案的判决对处置购房者、贷款银行与开发商之间因按揭贷款买房地产生的纠纷,具备非常强的指导意义。
裁判要旨:
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根据约按期限出货房子,导致案涉《产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没办法达成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2.案涉《借款合同》有关格式条约需要购房者在既未获得所购房子亦未实质占有购房贷款的状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约无效,对购房者不具备拘束力。
3.本案涉及产品房交易合同和产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可以交房致使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质占有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获得房子,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置,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状况下,仍需要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最高法:产品房预售合同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解除的,购房者不需要偿还剩余按揭贷款,剩余房贷由开发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