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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学历获高薪工作,试用期遭辞退反告公司,法院如此判!

www.zxscf.com 2024-12-13 公司经营

2021年, W公司在互联网发布招聘水平经理信息,需要面试职员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

胡某向W公司求职,《求职申请表》上写明:1997年9月至2001年6月于H省理工学院全日制学习,主修电子技术,本科学历。2009年8月至2015年3月受雇于某太阳能公司,2015年4月至2021年4月受雇于某移动能源控股集团。

表格下方载明: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正确无误,了解若有任何虚伪造假,蒙蔽隐瞒,公司会立刻取消其应征申请或解雇。

胡某向W公司提供了某科技进修大学的大专学历证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胡某本科自考证书的验证证明,同时出具S市《关于学历的补充说明》,表明其1997年考取科技进修大学(后合并更名为H省理工学院)电子技术专业,于2000年获得大专学历,学校合并期间,获得机会多修学一年,进而获得本科学历。

2021年12月,W公司向胡某发出《录用公告书》,载明: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及求职证件,经专业机构核查属不真实者,录用公告书将视为无效。

同日,胡某与W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担任水平经理,试用期半年,月薪资25000元。

2022年5月,W公司以胡某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职位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建议后,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书》。胡某阅看后,将邮件转发W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表达不满。

有关负责人回复胡某,表示其提供的资料存在要紧事件虚假状况,公司觉得胡某在面试时提供了不真实资料,此也是录用公告失效的状况。

胡某不服,在劳动仲裁请求被驳回后,向长沙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求职时,我没有伪造学历的问题。”原告觉得,自己在三年制大专基础上自考本科,有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和S市人才大市场的验证证明等佐证。公司以不真实学历为由解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庭审中,法院却发现胡某提交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原件与庭前作为证据提交的复印件不同。登记表复印件封面学历层次为大学本科,原件封面学历层次却为大专。

胡某及其老婆陈述,系其老婆整理证据材料时,觉得胡某是本科学历而将大专更改为大学本科。对此,法院当庭对二人进行了严肃训诫。

另查明,H省理工学院由三所高校合并而来,其中并不包含科技进修大学。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W公司与胡某已打造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胡某面试时,在《求职申请表》上写明其于H省理工学院全日制学习,本科学历。其所提交的毕业证书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却均显示为大专学历。

相较于前述证据,胡某提交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毕业证为自考专升本的验证证明力度偏弱,也即胡某并不可以就其大学本科学历尽到举证责任。其在太阳能公司的任职历程亦与查明事实不符。

W公司招聘水平经理,月薪资2.5万元,对招聘职员的学历和工作历程有特定需要,是不是具备相应学历是证明符合录用条件与否的要紧原因。

本案中,胡某并没如实向W公司报告学历及工作历程,二者与W公司需要均有差距。胡某多次签字承诺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并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所有后果等,说明其知道公司对学历的需要,与不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的后果。

因此,W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胡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故法院对胡某倡导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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