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5日19时许,郑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村乡金滩村南头路段向左转弯时,与其妈妈凡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凡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郑某某驾驶事故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凡某某诉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062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赞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因凡某某系肇事者郑某某的妈妈,不是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因此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条约中约定对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该免责条约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约。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062元。判决后,某保险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