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推行细节
2024年4月24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进步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与税务总局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推行细节》。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本细节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买家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近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汽车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二手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本细节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近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近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种类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买家,应于2025年1月十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软件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微信小程序,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汽车辨别代号、《报废机动车辆收购证明》和《机动车辆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汽车辨别代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辆收购证明》《机动车辆注销证明》《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应于本细节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其中,《报废机动车辆收购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辆收购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辆收购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拓展审核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节需要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明确没办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需要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需要在本细节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途径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准时大全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依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赞同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率共担,并分区域确定具体分担比率。其中,对东部省份按5:5比率分担,对中部省份按6:4比率分担,对西部省份按7:3比率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七条 依据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状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有关工作。政策推行期间,中央和地方依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汽车按既定分担比率进行补贴,各地与买家进行据实结算。
第八条 政策推行期结束后,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再进行清算。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2月十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状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状况进行大全审核,提出各省份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依据商务部提出的建议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推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当令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用等状况拓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二手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有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准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地不能需要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能另行设定具备地域性、技术商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准时回话公众诉求,同意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借助不正当方法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第十二条 对交易、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辆收购证明》,拼装车与将收购的报废汽车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节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细节并结合当地区实质状况拟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推行细节。
第十五条 本细节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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