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导致别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手段导致别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导致别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导致别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丢弃、逃逸的动物在丢弃、逃逸期间导致别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导致别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能妨碍别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