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用、公开或者许可别人用我们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法在肯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辨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以丑化、污损,或者借助信息技术方法伪造等方法侵害别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赞同,不能制作、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赞同,肖像作品权利人不能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法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推行以下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赞同: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赏析、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推行新闻报道,不可防止地制作、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防止地制作、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用合同中关于肖像用条约的理解存在争议的,应当作出有益于肖像权人的讲解。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用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用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公告他们。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用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公告他们。因解除合同导致他们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名字等的许可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