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合伙合同或者形成合伙关系时,合作伙伴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获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是合伙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合作伙伴是不可以直接需要返还合伙投资的,由于投资已经成为了合伙财产。
合伙关系的形成是以合作伙伴之间的信赖为基础的,但为了防止产生纠纷和合伙的进步,必须要订立书面的协议。
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时应付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管理、合伙收益分配及亏损的分担、合伙的期限、入伙、退伙与合伙纠纷的处置等方面都进行约定。合伙的出资是合伙财产,合伙出资的返还若未事先在合伙合同中约定,没办法直接需要返还,只有经过合伙清算后才能进行合同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