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利益损失一方的配偶,可以选择向非善意第三人倡导财产的返还、折价补偿、赔偿;也可以选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诉讼中或离结婚以后,请求擅自处分方返还、赔偿损失,同时在财产分割时倡导他们不分或者少分。但选择向第三人倡导权利时,需满足夫妻一方的处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且第三人又非善意获得财产物权之情形,权利受损配偶不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均有权向第三人倡导权利,具体救济路径包含:
(一)确认财产处分行为无效,并基于民事行为无效请求财产返还或折价补偿
司法实务常见觉得,在没有其他无效的事由时,仅以无权处分为由倡导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一同财产时,存在明显的串通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效事由时,受损配偶可请求法院确认该财产处分行为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请求第三人返还获得的财产,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进行折价补偿。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一同财产时,受损配偶若能证明该行为系处分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可依据《民法典》第146、154条倡导该财产处分行为因恶意串通或不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在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浙商提字第57号戴甲与戴乙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戴甲提出在其与戴乙离婚诉讼期间,戴乙为转移夫妻共有海天1000吨注塑机遂将该机器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亲属陈某,出售后该机器又返租予戴乙学会的个体户。戴甲起诉请求确认戴乙与陈某之间的交易合同无效。
法院觉得:作为共有人一方的戴乙现无证据证明自己处分注塑机系与戴甲协商赞同,且戴甲得知后明确表示反对,到今天未予追认。故戴乙擅自处分的行为超越了夫妻间平时生活需要的范围,已构成无权处分。且陈某作为亲戚,对于戴乙夫妻关系不和及起诉离婚的事实有所知道。签订交易合同时,该注塑机正由戴甲实质占有用,陈某对该事实未作充分知道,也未征询戴甲的建议,未尽买受人应尽的小心注意义务。且陈某购买注塑机并不是用于自己生产和经营,而以返租形式出货华某厂租用两年。综上,现有证据表明戴乙出售该注塑机非因平时生活需要,也未与戴甲协商赞同,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陈某受让该注塑机也非善意获得。